今天的新聞報道了律政司就2007年昂坪360車箱墜下事件,以不符合公眾利益為由,撤銷對昂坪360兩位前高層的檢控。 律政司首先是考慮到被告高德偉的身體狀況。由於高德偉的代表律師表示當時人因腦瘤手術,令其體力、記憶及思考受影響,以致不宜進行審訊。這「來得合時」的手術及「大哂」的醫生證明令當時人避過審訊,實在是令人束手無策的。而另一名身為助理維修經理的被告李杰,理應付上刑事責任,但律政師考慮到現行法例,即使被告被裁定有罪,亦因為李杰不過是沒有得到充分培訓和指導的「下屬」,其刑罰不會太重。加上營運商Skyrail早已認罪及判罰款5000大元,基於上述理由,控方以公眾利益為由撤銷控罪。 個人認為在這一宗訴訟上,律政師的考慮基礎是無可厚非的,假如明知道「告得入」,也不過是罰款了事,而政府很大機會還要倒貼審訊的費用。可見堅持檢控,在金錢利益的層面上,對政府和社會都沒有得益,所以政府決定撤銷控罪。 言而在公義的層面上,受著高薪厚職的人,沒有履行職責、疏忽職守,令公眾,甚至巿民的人生安全受威脅,李先生身為助理維修經理,原來只是一名「沒有得到充分培訓和指導的下屬」。究竟事發前,李先生有沒有向上司表示過自己不過是未經培訓及必須在指導下才能完成功作的人?難道這些以公眾安全來混飯吃的人不應受到制裁嗎?在公義上,公眾的利益的確沒有被維護,正義亦沒有申張。在公義和金錢的利益上,明顯政府選擇了能夠計算的金錢利益,因為事情已經發生了,沒有人知道為了申張正義而堅持檢控,能夠為巿民帶來什麼好處。香港人不都是喜歡計算實際利益嗎? 在這兩難的局面下,又是議員開口「吠人」的時候了。政府撤銷控罪嗎?某議員便說:「政府縱容大財團!官商勾結!罔顧巿民人生安全!」等等的罪名都用上了,這些控罪變得比Skyrail及兩名被告更嚴重。假如政府不撤銷控罪,明知最後刑罰輕微仍堅持檢控呢?等裁判一出,某議員又會說:「浪費立稅人金錢!打沒意思的官司!」 事實上Skyrail即使早早承認責任,亦不過罰款五千大元了事,這等過輕的罰款,真的把正義申張了嗎?問題實質在於現行的《架空纜車(安全)條例》是1976年制定的,事件顯露法例的漏洞和不合時宜,現時最有效的做法應是修定有漏洞的條例,提高阻嚇作用,令營運商不敢造次,此舉才是保障公眾利益的方法。 相關報道: http://www.mingpaonews.com/20090306/gca1.htm http://www.mingpaonews.com/20090306/gca2.htm |